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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外,都是有效的,不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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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外,都是有效的,不是无效的。但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签订合同,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是隐瞒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实,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则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违法事实,则是无效合同。
1、隐瞒事实签订的合同是欺诈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2、法定可撤销合同有: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 (4)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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