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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办理?

2021-11-26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审判中庭庭前会议阶段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实际办案经验中,如果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会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次,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办案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其辩护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事实上,刑事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问题往往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动审查并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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