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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卖房有效;与双方共同财产无关的,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发生限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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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房地产登记,合法取得房地产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单方面处分共同房地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拥有合法关系的时间,双方到婚姻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始点,如果对方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离婚证,离婚登记的那天就是存续期间的终点; 2、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判决书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续期间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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