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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品。 4、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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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财产可以在婚姻期间分割。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的所有权。 有下列情形的,夫妻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共同或者部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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