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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财产罪中背信运用财产的刑罚如何确定?

2025-01-11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而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所谓“委托、信托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当前的委托理财业务中,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中的以下几类客户资金和资产:(1)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客户交易资金;(2)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等;(3)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包括资金信托和一般财产信托;(4)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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