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条 【背信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人已浏览
811人已浏览
687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