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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管辖协议有效。应向协议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
如果已经双方签字,说明已经具有法律效应,既然双方认可,应当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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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或裁或审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某个特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仲裁协议无效,协议管辖条款是否一并无效呢?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意见不一,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意见也自相矛盾。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属于无效条款,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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