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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俗地说,当企业的债务不能用企业的资产清偿时,你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也应该得到补偿。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人性很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4、普通合伙企业有其特殊的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应标明在企业名称中。其重要特点是:一个合伙人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无限牵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种: 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普通合作企业和有限合作企业可能很少见到另一种合作企业类型,被称为特殊普通合作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作企业法》第57、58、59条的规定,其主要特征如下:1、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中的合作伙伴或几名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合作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作伙伴以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责任。合作伙伴在执行活动中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和合作企业的其他债务,而是全体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作伙伴执行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作企业债务,合作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作伙伴应按合作协议约定对合作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普通合作企业应建立经营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从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作企业一般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门槛较高的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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