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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办不了房产证怎么办首先,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这种原因较为多见。比如有的开发商未交齐土地出让金,或者虽然交了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了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办理开发项目的产权时,不交齐出让金,开发项目的大产权是办理不下来的,开发商也就不能取得开发项目的大产权证。再如有的开发商为了筹措资金,将所开发的项目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在未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开发商取得的开发项目的大产权证也应押在银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还有的开发商开发项目时超过了规划部门审核的用地规划,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证。其次,业主的原因。业主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交纳应交的税费,或者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资料等,使得房产证办不下来。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但也存在。最后,也可能是房产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于办理房产证手续较为繁琐,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因机构、人员、效率等原因,造成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当然这种情况并非普遍,只是个别现象。
无论国家法律角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是阻止“小产权房”买卖的,小产权房主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小产权房要看是否存在国家征收风险,一有此风险,就必然存在个人购买小产房权属与乡政府或村委会集体利益争议的问题,此点在合同上怎么写都没用。小产权房通常交易为签订集体转让合同,并有集体盖章,想再有保障一些,得请律师做公证。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则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夫妻借账给他人借条,只要内容合法,签字后即可保护女方权益。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钱或物品时写给另一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返还后,打条人要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通常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原由只是内容,欠款人才是被告的人。个人借贷能够是有偿(有息借债)也能够是无偿(无息借债)的,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两方商定。因此,民间借贷能够商定息金。《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对支付息金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息金”,民间借贷只有两方事先在书面或表面协议中商定为有息借债,出借人才能要求借债人在还本时支付息金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债,出借人不得要求借债人支付息金。《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限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债合同商定支付息金的,借债的利率不得违背国家有关限制借债利率的限定”以及《若干意见》限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出央行基准借贷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息金商定无效。借债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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