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3人已浏览
3,173人已浏览
1,930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