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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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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与城乡规划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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