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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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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涉及修改和删除四个条款。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都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根本不涉及物业管理费。1、删除第二十四条具有相应资质的。。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处罚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3、删除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四条、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除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除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资格证书。由此可见,所谓的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八种情况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是一个误解。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1、违法或违约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构成拒绝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作为抗辩的正当理由。 2、服务存在瑕疵的。在不存在违法或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业主以服务存在瑕疵提出抗辩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与物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进而确定业主抗辩理由正当是否可以成立。《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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