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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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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标明价格的;(二)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目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查明后可能给予厉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业务,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业务,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保证查明。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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