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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2021-12-04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标明价格的;(二)未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以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目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查明后可能给予厉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业务,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业务,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保证查明。

相关法规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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