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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因同一双务合同相互负债,且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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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面对对方存在明显的丧失商业信用或者有极大的可能性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方式减少损失的一种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含义不同、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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