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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单位不用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按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执行。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但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北京市规定应提前30天通知,应当遵守规定的地方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约定。地方法规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前通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在30天前终止或更新劳动合同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协商终止或更新劳动合同。
1、根据法律规定,需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只有3种,不包括终止合同的情况;2、2008年之后签订并履行2次完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如果此时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即2倍经济补偿金;3、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按照广东省劳动仲裁的相关意见,可能是2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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