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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提供条件。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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