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记录、保存相关可追溯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冷库经营者未查验、留存、保存相关证明和记录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产品销售者未提供动物产品可追溯信息凭据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未保存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可追溯信息凭据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06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1,418人已浏览
2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