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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但是根据乘客要求,可以将乘客送达异地或者返回。...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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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可以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方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建、城管、公安、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饭店、宾馆、医院以及旅游、文化体育、购物场所等客流集散地和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合理设置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专用候客区和临时停靠站点,并设置标有“TX”字样的明显标志。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与经营服务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二)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四)按照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政府或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六)定期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资料;(七)与驾驶员签订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合同;(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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