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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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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及生效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均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所不同的是,如果在竞业限制义务还未实际履行前,用人单位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无须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已经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用人单位通知免除则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劳动关系上竞业限制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即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适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约定限制的场合;另一种是法定即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于不分具体情况,一定要限制竞业的场合,指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 竞争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 或自行开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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