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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又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需要支付伤残津贴; 2、工伤伤残津贴标准:对于一到四级伤残,伤残津贴的标准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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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南通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规定调整。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通人社工〔2015〕1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5年7月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以及领取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1.一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二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工伤,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一级伤残低于2070元、二级伤残低于1955元、三级伤残低于1840元、四级伤残低于1725元标准的,按标准数发放。2.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工伤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的待遇调整,按照2015年6月的个人实际补差标准,补差额少于500元(含500元)的,每百元(含不足百元)增加7元/月;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3.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不高于四级伤残人员的标准执行。(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按普遍调整和适当提高两部分增加:1.普调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固定额50元。2.适当提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为下列三部分人员适当提高:一是未满18周岁(以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的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二是对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是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同时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待遇可重复享受。(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不再做另行规定。三、调整执行时间本次调整方案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四、相关数据口径1.2014年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1383元。2.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3.自2015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统一按新的计发基数和标准执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0月1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津贴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出台调整伤残津贴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倒是有文件出台。现以长春市为例:2016长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发布通知,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含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26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9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11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04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89元;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48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2014年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400元。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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