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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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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招标人不得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名称和电话号码。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变更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中标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不可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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