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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房屋抵押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下: 1、卖方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 如果卖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方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出卖人通知抵押权人但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已抵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既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均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在银行抵押期间买卖的,买卖合同由当事人依法订立是有效的。而且抵押权不受影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仍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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