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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人在内地收养儿童的回答为(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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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儿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地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不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收入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5、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权,以及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华侨和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向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第五条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二)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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