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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内地收养一个香港的孩子

2021-11-15
《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权,以及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省的华侨和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向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第五条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二)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证明材料。

相关法规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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