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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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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主要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者债权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3、债权人债权到期; 4、债权不属于债务人本身。 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 债于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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