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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的实际年限每年按被拆迁非...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的实际年限每年按被拆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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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的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损失,必须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决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对于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企业撤销停业损失有5种方法: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户协商确定;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按经营效益情况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的实际年限每年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5%(商业营业用房)、3.0%(办公等其他用房)的标准进行补偿;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3.5%(商业营业用房)、3%(办公、工业等其他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总之,全东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肯定是没有统一的报价的,在东莞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办法当中,也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规范了东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在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当中,也充分考虑到了产权过渡期内民众的一些合法权益,水电费,房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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