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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拆迁人应当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的实际年限每年按被拆迁非...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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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存在三种情况:(1)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存在三种情况:(1)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过渡期限内应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根据评估确定;(2)拆迁非住宅房屋,因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不另作补偿,因为货币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3)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因非住宅房屋拆迁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在被拆迁人因搬迁等待搬迁的过程中,会因停产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完全是由于拆迁造成的,因此拆迁人应该对此进行补偿。2、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的情况,由于作价补偿是一次性结算,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进行评估,因此没有必要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三、补偿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补偿标准因地而异。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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