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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有关规定和制度,严格审核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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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级储备金调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本规定实施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失踪;(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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