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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
主要是办案时间太长,超过羁押期限,案子还没有审查清楚,需要继续办理的,先于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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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都不算严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公检法会依照情形,监视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监视居住不允许离开指定住所,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必须向监视机关申请,必须是天大的理由才可能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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