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我国法规关于定居所执行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规定?

2022-06-17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2、便于监视、管理; 3、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都不算严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公检法会依照情形,监视居住。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