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三、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者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此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甲股权时应纳营业税额;2.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计算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资产计价处理采用综合调整法);3.计算外国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应纳所得税额。若被转让的是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发[1993]149号)中“销售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等税目的规定,若被转让的股权是股东原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而形成的,无论是一次转让还是分次转让,都依其投资入股时评估入账价值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2人已浏览
268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5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