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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一、“保密协议”是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因为职位特殊而签订的合理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知道您的职位是否属于上诉职位之列,如果是,那么竞业限制条款对于您是有效的。如果不是,则对您是无效的。您当然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从事相同的职业。三、“竞业限制的时限是2年”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所以这两年时间里你不可以违反合同义务。四、“在这期间补偿金仍是保密费的金额,即在离职后两年内每月发150元”,关于保密费以及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完全是有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目前位置,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在这期间您还可以从事其他的工作。五、当然,每月150的补偿金是很少,您可以和您的单位进一步协商确定。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否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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