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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一般原则》对犯罪分子决定处罚时,应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本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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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质 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 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 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我国刑法量刑的一般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依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与客观存在的犯罪相关的各种事实的总和。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了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或处罚重要指导思想和规范。
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而这三大步又可分为几个小步骤,具体为: 第1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度。 第2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3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 第4步、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到一个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就不用进行这一步骤)。 第5步、用自首、立功、积极赔偿等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进行调节,得到拟宣告刑(这属于第二个层面上的量刑情节)。 第6步、根据拟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第一层面量刑情节共有12种,分别是:(事实情结) 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二层面量刑情节主要有:(法定情节) 自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累犯、前科劣迹、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被害人过错。 需特别注意,量刑时应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但不得突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确定宣告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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