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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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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 标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为根据。 (1)查清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即查清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做了什么、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危害了什么。 (2)确定犯罪性质 即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犯罪性质不同,社会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是指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如未遂、中止、自首、从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等。 同一性质犯罪,因情节不同,其总体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罚处罚也应有区别。 如受迫害杀人与图财害命,犯后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要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谓《刑法》规定,是指: ①刑法总则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如数罪并罚、缓刑等)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 ②刑法分则有关具体犯罪适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分则具体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 ③刑法总则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从犯等从重从轻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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