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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房地产暂停登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未按规划许可施工的;没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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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1)外国自然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居民; (4)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机构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关机构应予核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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