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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1-11-08
代位追偿权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债权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债务人必须有存在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不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并不完全局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这种权利必须依法请求。(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就是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权利不及时行使的,可以消灭或者降低其财产价值。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阻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主要表现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四)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但不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尚未到达履行期,则不存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本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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