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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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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的罪犯;(二)被宣告的罪犯;(三)被裁定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社区矫正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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