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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业的要补偿损失。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
1、停业的要补偿损失。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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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拆迁停产停业的补偿时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协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的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损失,必须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决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对于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企业撤销停业损失有5种方法: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户协商确定;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按经营效益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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