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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业的要补偿损失。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
《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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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制定。
若被拆迁人以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有关规定适当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3)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这里所说的适当,是指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因非住宅房屋拆迁而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被拆迁人应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在被拆迁人因搬迁等待搬迁的过程中,会因停产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完全是由于拆迁造成的,因此拆迁人应该对此进行补偿。2、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的情况,由于作价补偿是一次性结算,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进行评估,因此没有必要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三、补偿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补偿标准因地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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