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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赔是指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与维修方结付,被保险人无须支付维修费用,只需交齐相关材料后即可将车辆取走。责任明确并且手续齐全的单方事故...
在交通事故引发车辆维修时期所产生的误工费用问题上,理应归咎于事故责任方并由其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报销,而不是让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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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免责条款,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号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责任免除。因此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将不予理赔。 以下十种情况,将不予理赔: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若由于商场对电梯维护不当或者不予维护,或者进行违规操作,商场负责人或者维护人员可能涉嫌《刑法》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从民事角度来看,对于这类“电梯吃人”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此时电梯维修公司应属于直接侵权,商场未尽到对消费者应有安全保障义务,二者之间赔偿份额,应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认定。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此时属于产品有缺陷或者存在瑕疵的,厂家应负有产品责任。即,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从行政法视角来看,相关监管部门在此类事故中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形,若存在监管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对于车祸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责任人(一般是车主)是有义务赔付的;其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亦是有义务赔付的,但其它商业险一般认为是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 一、若是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依据第三者利益保护原则及保险分担风险原则,交强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性质上来讲已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它承担的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若是商业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责任,而在商业险中大都约定精神损害不赔,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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