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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会在车险维修时间过长时承担交通损失赔偿责任?

2024-11-13
在交通事故引发车辆维修时期所产生的误工费用问题上,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并由其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报销,而不是让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者应以事故责任方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首先,应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之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对于超出这个赔偿额度的部分,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若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车辆受损,那么在修理期间,运营中的货车或客车均有权利主张运营损失,而私家车则可以要求赔偿替代交通工具的损失。 误工费并不属于上述列出的财产损失范畴,只有当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且无法正常参与工作从而导致实际误工损失时,才有权提出误工费的赔偿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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