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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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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义务主要有: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经营者还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和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消费者保护法中,除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外,还专门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包括: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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