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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
承揽合同是定作方与承揽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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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2、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相应的物质形态。加工定作要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物品,修理、复制在有符合定作人要求的修复完好的物品。 3、承揽人是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他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担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约定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完成的。 3、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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