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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定作方与承揽方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在履行的过程中,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一般的商品。 2、工作成果不仅要体现定作人的要求,而且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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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6、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7、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8、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1、加工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如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复制、设计、翻译以及物品性能的测试、检验等,都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为加工承揽合同标的。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约定由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劳动技能完成的。 3、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的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不同之处。承揽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物品,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第四,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完全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各种类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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