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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机构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公...
关于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法律链接:《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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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二)新批或其他建设用地;(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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