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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中的客运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客...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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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损坏车内设施的,乘客应当予以赔偿:(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内拦车的;(二)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无人陪同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四)前往异地或者夜间去往偏远地区的乘客拒绝配合驾驶员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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