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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三板不等于主板,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激励股权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兑现。而且将来如果上不了主板你的股权风险较大。这样的股权是否值得买,要看...
1. 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核准程序,在股权融资方面,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或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例如,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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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拥有房产登记证书的房子才能进行过户。我国实行房产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屋买卖、赠与或继承等情况下,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就是过户。根据我国房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如果只有购房合同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管部门将不予登记。因此,出售房屋的出售方无论是通过中介机构还是直接寻找房源,在签署协议和支付房款之前,都应要求对方出示房屋产权证件,并到房管部门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以避免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如果出售方尚未经过登记取得产权证书,也应将实际情况告知买方,并由买方确认。同时,不建议出售方就产权证书的办理时间做出不切实际的保证,以免产生纠纷和违约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原使用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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