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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可以成为国家豁免的主体。 2.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属国家财产,国有企业可作为国家豁免主体。国际上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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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司法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其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即由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独立的主权者,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相互无从属关系,自然也就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利。因此,各国承认在相互交往中有尊重别国独立权,而限制自己属地最高权的义务;在本国领域内给予外国国家豁免,不对外国实行管辖。但是通常情况下,各国只对别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实行豁免。以上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
1、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决定能否进行担保。 2、《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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