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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履行股东名册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也规定“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或改变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虽然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生变动。反之,股权未能发生变动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判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定明确股权转让后须变更股东名册。
登记,是指根据我国《》及《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根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将变化后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的行为。变更登记只需要在股权发生变动之后,准备相应的资料在工商局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登记即可。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署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对于像国有股权等特殊股权的变更则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工商变更登记也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且被公司登记到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权,如果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协助义务。 3.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工商登记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本问题先假设由一家公司占95%,一个自然人占5%发起成立的公司为A,其股东之一为持有其95%股份的出让公司B,拟受让股权的公司为C, 则本问题答复为: B需要: 1、作出股权全部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2、书面通知5%自然人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3、在确定5%自然人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后,与C(即另外一家受让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公司也需要股东会决议同意受让。 4、C向A提出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相关变更登记(如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等)的书面申请。 5、A公司由新股东C及5%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及变更登记项目。 A需要:按照C的申请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具体文件,工商局会有相关要求及表格要求A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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