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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出资的出资人已经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还享有股东的股东权利吗

2022-02-15
以房屋出资的,即使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只要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的,该出资人就不享有股东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以房屋出资的出资人,要享有股东权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就房屋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二是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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